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7年第16号)文件要求,自2017年7月1日起,发票信息必须完善才能作为有效凭证。现将有关发票新规明确如下:
一、在购买商品时,向商户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(我校无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),需向对方提供以下信息:
名 称:辽宁轻工职业学院
纳税人识别号:12210000051799262B
地 址、电 话:大连市金州区金港路288号;87667739
开户行及账号:建行大连金州支行;21201500615053012923
二、发票中“货物或应税、服务名称”一栏需列明商品明细,不得笼统开具商品类别。
凡发票信息不规范一律不予报销。
财务处
2017-6-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