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党总支、党支部:
按照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[2015]39号文件通知及《中国共产党章》规定,全院党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为切实做好2015年上半年党费收缴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标准
1、按照《大连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规定,在职教职工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我单位以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岗位补贴之和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职工党员党费缴纳比例为:月工资(计算基数)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在3000元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在5000元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在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2、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二、上缴时间及方式
各党总支、党支部于2015年4月27日前将党费统一交到组织人事处。
组织人事处
2015年4月20日